□本報記者王桂元
  招標投標法第43條規定: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
  然而,湖北黃岡大道工程項目,在玻璃鋼管採購招標的評標階段,招標人公然違反上述法律規定,與一投標廠家議價。該廠家兩次調整價格後被確定為中標單位。這一違規行為遭到其他投標人的質疑。
  開標後兩次定向議價
  湖北黃岡大道是由湖北路橋集團公司承建、正在建設中的黃岡市的“門戶主幹道”。工程項目需要招標採購玻璃鋼管14.5萬米。
  2013年12月17日,湖北路橋集團公司對七家供應商發佈詢價函。12月24日,湖北新世管道製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世公司)、黃岡科晟公司等四家供應商密封提交報價文件。
  12月25日,路橋集團公司召開招標評審會,對四家投標單位標書進行開標、評審。新世公司報價最低,為354.9萬元,卻未能中標。中標的是報價為371萬元的黃岡科晟公司。
  這是為什麼呢?原來,開標之後的12月30日,招標小組兩次約見黃岡科晟公司法定代表人,黃岡科晟公司兩次降價。第一次黃岡科晟公司將報價調整為369萬元,第二次黃岡科晟公司調整報價為351.4萬元。最終,黃岡科晟公司被招標小組列為中標候選人。
  招標前就已定向採購
  湖北新世公司本以為自己報價最低,又是玻璃鋼纖維複合管製造、銷售的專業公司,可以順利中標,沒想到報價第三的黃岡科晟公司經過兩次調整價格卻成為了中標候選人。
  “那是一次傷心的經歷,我們完全被忽悠了。”新世公司的楊先生告訴記者。
  “我們是正規公司,註冊資金1000萬元,報價最低。沒想到中標的卻是註冊資金僅51萬元的小企業。”楊先生對招標結果不能接受。不僅如此,楊先生還對招標過程中存在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沒有材料專家、招標前就已經開始向黃岡科晟公司採購、評標階段與投標人進行兩次價格談判等問題提出質疑。
  招標公司承認曾議價
  前不久,記者來到湖北路橋集團公司採訪。該公司物資設備部部長萬成華向記者介紹了招標情況:“我們公司是施工企業,有自主採購的權利。按規定超過50萬元材料採購都要招標。我們企業的招標,採取的是邀請招標的方式,與社會上的公開招標是不一樣的。”
  萬成華解釋說:“公開招標面向全國的所有供應商,程序有幾輪,如預審、投標、開標,耗時長。我們公司一年招標次數非常多,採取的是邀請招標的方式,以招代議。這與向社會公開招標程序走的不一樣。投標以後,我們公司組織相應專家對廠家資質、業績、質量等方方面面進行系統考慮,可能還有一個跟廠家、供貨商的第二次甚至第三次的價格談判過程。”
  對於新世公司的質疑,萬成華沒有迴避:評標委員會組成人員是由公司物資設備部、工程管理部、材料公司、黨群工作部公司內部人員組成,確實沒有從社會上聘請一個材料專家。
  為什麼招標前就採購科晟公司的產品?萬成華說,那是臨時性採購,招標過程長,項目工程急用,不能等。
  為何要在評標階段與投標人進行兩次價格談判?萬成華解釋說:“黃岡科晟公司報價第三,我們招標小組聯繫後,廠家降了一些價格。我們形成初步意見報給公司招標領導小組,領導認為價格還是高了,我們又約談,廠家又一次承諾降價,於是成了價格最低的廠家。”
  法律禁止價格談判
  記者就有關法律問題採訪了法律專家。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涌分析,招標屬於一種競爭性締約程序,招標的目的在於從眾多的投標人中選擇最佳的合同相對方。為了保證這一選擇是公平和公正的,招標投標法第43條規定: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這樣規定的目的是將當事人之間訂立合同的過程和有關合同的內容置於公眾的監督之下,防止舞弊。
  據介紹,對於違反招標投標法規定的行為,該法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給予警告,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該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原標題:湖北黃岡大道項目採購涉嫌違法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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