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平頂山7月9日消息(記者周益帆 河南臺記者徐艷麗)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祖輩的墓被盜,被公安機關追回的陪葬品究竟是該還給後人,還是歸當地文物部門?近日,河南省平頂山法院對一起案件作出判決:陪葬品若被鑒定為文物,應收歸國家。儘管已是終審判決,但還是引發了討論。
  事情要回到2011年4月,河南寶豐縣鄭氏兄弟倆的曾祖父鄭汝麒的墓被盜,盜墓者張某等人被公安人員當場抓獲,隨後,經過文物部門的鑒定,張某等盜掘的32件隨葬品為清代文物,應被收歸國有。但兄弟倆認為,陪葬品是從自己曾祖父的墓中盜出的,理應還給鄭氏家族,因此將寶豐縣公安局和文物局告上法庭。
  鄭丕顯、鄭丕傑兄弟倆已經70多歲,本該安度晚年的他們,這些年,卻因為曾祖父墓中陪葬品的歸屬打起了官司。兄弟倆的曾祖父鄭汝麒於1930年去世,當時葬於村東墓地,1969年因修建焦枝鐵路,二人將鄭汝麒墓葬遷至村北側。2011年4月4日晚上,鄭汝麒的墓被盜,王某等人在盜掘墓葬時被公安人員當場抓獲,而他們從墓中盜掘出的翠鐲、翠扳指等32件隨葬物品,經過鑒定,屬清代文物,其中7件為3級文物,其餘為一般文物。鄭氏兄弟的代理人同時也為鄭丕顯女婿的楚國輝,介紹了當時的情況:
  楚國輝:第二天公安局辦案人員就找到了我們,詢問曾祖父鄭如麒墓葬的情況,並做了筆錄,我們還一同到墓地進行了確認。
  2011年8月24日,盜墓賊被判刑,而32件物品由寶豐縣公安局扣押後,移交給寶豐縣文物局收管。但鄭氏兄弟認為,陪葬品是從自己曾祖父的墓中盜出的,理應歸家族所有,希望文物局返還,2012年3月5日,寶豐縣文物局回覆了他們的請求,決定不予歸還。
  於是,鄭氏兄弟將縣公安局和文物局告上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歸還32件隨葬品。2012年10月10日,寶豐縣人民法院審理後,依據相關法律駁回了原告鄭氏兄弟的訴訟請求,鄭氏兄弟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今年5月26號,平頂山中級人民法院終審,支持一審結果。
  平頂山中院行政庭副庭長趙新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鄰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國家所有”,爭議的物品又經河南省文物委員會鑒定屬清代文物,上訴人要求返還的文物,依照國家文物法的規定,應該歸國家所有。因此沒有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平頂山市文物局辦公室主任米柯萊說,支持法院的判決:
  米柯萊:這個是個特例,是盜墓賊挖出來的。如果說東西是我的,繼承下來了,外人就會這樣考慮,我們家祖墳里的東西都是我的,可能在某種情況下他會去挖,這種情況出現後怎麼辦?我覺得應該從維護社會正能量這個角度去考慮。有爭議了總有地方說話,法院判了就按法院的執行。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民法室主任孫憲忠認為,判決結果基本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但是,針對隨葬品這樣比較特殊的事物,在法律的適用上,確實可能存在不同的理解。
  按照《民法通則》、《物權法》中的規則:所有權可以明確的埋藏物、隱藏物、遺失物,如果可以明確所有權人,在法律上來說,是應該歸還所有權人的。但是“墓葬物”不能等同於“埋藏物”。
  孫憲忠:他這個埋藏物都指的是這個當事人並不是說是想拋棄所有權,你比如說出現戰爭戰亂,打仗,或者是什麼情況下,他把一些東西埋在地下了,這個叫埋藏物。但是因為我們早先知道這個陪葬、墓葬這個東西呀,他是明確的說埋在這個裡頭,就等於所有權放棄了,誰也不會想到說我這個埋在地下的東西,我將來還要拿回來,或者說我的後代要拿回來。那很顯然的,你這個我首先要堅持一個原則,就是你這個祖先原來埋葬的時候不是我們民法意義上所說的那個埋藏物。
  也就是說,按照《文物保護法》的理解,對於“隨葬品”這樣一種事物,物品原來的所有人已經去世,後人的陪葬行為又可被認定為放棄了對“物”的所有權,那麼,被挖出來之後,國家或集體就取得了所有權。不過法律專家岳屾山認為,從情理上來說,現有法律可以做適當調整:
  岳屾山:我覺得這種情況下的話應該是做出一定的突破,因為如果說只是簡單的墓葬文化的話。我找不到後人的話,那這個當讓是應該歸國家所有,但如果說是僅僅幾十年,還能夠找到後人的這種狀況下,如果簡單的只把它定義為出土文物的話,雖然說現在在法律方面是說得通,但是在情理方面可能是讓後人無法接受,其實可以考慮說有一些針對性的修改。
  鄭家人說,墓葬是傳承有序的有主之人,除了法律層面的考慮,更多的還有情感的寄托,東西應該歸這個家族的後人所有,因此他們決定繼續申訴。  (原標題:清代曾祖父墓地被偷盜 後人訴求返還陪葬品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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